鲁莽驾驶致死刑罚太轻,交通部长建议终生吊销驾驶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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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英文媒体Malay Mail最近引述交通部长陆兆福的谈话,称我国目前针对鲁莽驾驶致死他人的罪名的刑罚太轻,无法起到惩戒和警惕他人的作用,因此他建议修改法令,把刑罚改为终生吊销执照。

目前,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下,鲁莽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的司机,罪成后可被判处2年至10年的监禁,以及罚款介于5,000至20,000令吉。另外,在相同法令的第41(3)条文下,首次罪成者的驾驶执照可被吊销3年,重犯者可被吊销执照10年。

不过陆兆福认为吊销执照介于3到10年的刑罚太轻,他个人认为生命无法被取代,因此一旦有人被判鲁莽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罪成,就应该终生被褫夺其驾驶执照,不再拥有驾车上路的权利,以免再次危害他人生命。

不过,要修改刑罚首先就必须修改现有的法令,因此陆兆福也指出,交通部将会先针对这项课题收集国内所有相关单位,包括道路安全局、道路安全研究院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因此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去到提呈国会寻求修改法令的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