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会早前已针对1967年警察法令中的一些条文和内容作出修改,明确规定一般民众必须服从交警为重要人物的车队开路时给出的各种指令,否则将可被判罚款或监禁。
普通民众在开车时是否需要为拥有交警开路的重要人物车队让路成为了近来许多网民讨论的议题,一些网民认为在非紧急情况下就算是高官显要也不能随便利用警方为其开路,并且应该只能享有和普通人一样的用路权。
对此,前全国总警长Khalid Abu Bakar也曾公开表示,任何拒绝向交警开路的重要人物车队让路的驾驶者都可受到对付,警方可援引警察法令、陆路交通法令和刑事法典等多项法律条文提控这些拒绝让路的驾驶者。
在修改后的警察法令中也指出,警察的任务也包括了为重要人物的车队进行开路并指挥交通,并且明确指出任何阻碍、违反或拒绝提供配合警员指示的驾驶者可被视为阻碍警员执行公务,可被判处最高1万令吉的罚款,或监禁最多2年,对比修改前的刑罚明显要更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