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商用车辆执照法令修正案》昨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一读,将Uber和GrabCar等电召车列为公共交通服务,进一步合法化;另外,在同一天提呈的《2017年陆路交通法令修正案》也为电召车提供了保障,任何人若阻扰持有执照的电召车司机或旗下员工提供载客服务可被治罪,面对不超过1000令吉的罚款,或监禁不超过3个月,又或是两者兼施。
根据 东方日报 报道,这两项修正案是由首相署部长Nancy Shukri提呈。两项法案均纳入电召车的定义,即电召车车辆指的是座位能容纳4名乘客起,但包括司机在内不超过11人的车辆,同时,有关车辆是通过中介业者在手机等移动平台上的Apps进行预定、收费及提供载客服务。
由于能载送4至11人的车辆才算是电召车车辆,这也意味电召摩托服务如Dego Ride等,并不属于该修正案的管辖范围。
而在这两项修正案下,提供电召车服务的中介业者,必须向商用车辆执照局及陆路交通委员会注册,或更新执照,否则将被罚款不超过50万令吉,或被监禁不超过3年,又或是两者兼施。
这两项条文也阐明,商用车辆执照局及陆路交通委员会可以制定批准执照的条件,包括必须採取安全措施及確保服务品质,而违反者则將被罚款不少过1000令吉和不超过20万令吉,被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任何公司若是牴触此法,董事、首席执行员、首席营运员、经理、秘书等也有可能被控,而如果是公司雇员、仲介触法,也将到同样惩罚。这说明了,Uber或GrabCar若没有申请执照,两家公司的司机也极可能面对刑罚。
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这些伎俩是政府惯用的。税收这家东西那有人嫌多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