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联邦法院今天作出了一个标志性的判决,或许将从此改变我国保险公司针对车祸意外伤者提供赔偿的方式和效率,让伤者无需再透过冗长的法律程序和民事诉讼,直接获得保险公司应有的赔偿。
网络媒体《自由今日大马》报道,联邦法院法官Abdul Rahman Sebli今天在一宗车祸意外伤者集体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案件中作出了最终裁决,裁决8名起诉人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其中有3名起诉人将可获得15万令吉的赔偿金额。
法官在其长达140页的书面判决中指出,我国的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Akta Pengangkutan Jalan)所涵盖的范围不仅是一般的驾驶者、乘客和道路使用人,而是也应该包括所有在交通意外中受伤的伤者或死者,而当初国会制定相关法令的用意就是想要保障所有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的权益。
在今日下判的案件中,一共有8名交通意外的伤者向5家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作出相对应的赔偿,这5家保险公司分别是Pacific & Orient Insurance、Amgeneral Insurance、Allianz General Insurance和Malaysian Motor Insurance Pool。
这5家保险公司早前获得了来自高等法庭的通令,基于案件中的车主或投保人因为涉及不当行为让保险公司有权单方面取消他们的保单,导致案件中受伤的其他伤者无法获得这些保险公司的赔偿,因而导致8名起诉人集体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以争取回自己的权益。
在其中一名起诉人的案件中,涉案的车主因为透过俗称“吊颈车”(Sambung Bayar)的违法方式私下把车子卖给另一人而没有知会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成功向高庭取得通令可以单方面取消车主的保单,因而导致保险公司同样拒绝来自伤者的索偿。
而在另一名起诉人的案件中,肇祸的汽车司机在经过地方法庭的审讯后被法官认定意外发生时存在疏忽行为,而保险公司也因此而认定遭到欺骗,因此拒绝向有关汽车的车主作出赔偿。
法官Abdul Rahman Sebli也表示,陆路交通法令规定所有交通工具都必须在购买有效的保险后才能获得陆路交通局发出的路税更新,而一旦有关交通工具涉及意外,只要正式该交通工具拥有有效的保险,保险公司就有义务介入并代表投保人向意外导致的伤者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