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体如Facebook等流行的这个年代,我们经常看到许多人在网上投诉,说他们在一些公共场合如购物中心的停车场,遇到一些人肉霸占停车位的人,并因此而和对方发生争执。

类似的纠纷通常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者认为这种行为其实就好像商业区的商家利用椅子等物品霸占店前的停车位而已,无需要大惊小怪;而反对者则认为停车位应该是先到先得,而且是给车停而不是给人停。

对此,我国警方最近就公开针对这项课题发表了他们的官方立场,警方最近透过他们的官方Facebook专页,声称任何人站在公共停车位内霸占位子是不合法的行为,类似的举动其实已经触犯了法律。

“这种情况其实不单只是发生在我国,在其它国家也是有发生。但可以肯定的是,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单只为别人制造麻烦,而且也会危及自身的安全。这已触犯了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50(3)条文,也就是在未经合法授权下擅自左右交通秩序,一旦罪成可被罚款2,000令吉或监禁6个月,重犯甚至可被进一步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