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EV霸占商场充电桩停车位, 可被罚款RM2,000或监禁

人肉霸占停车位在社会上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这种行为早就被一致批评为“不文明、不合法”,而且严重扭曲了“先到先得”的排队概念,执法单位包括警方也早就针对这种现象作出过警告,称停车位的“先到先得”是以谁的汽车先到为准,而不是看谁的人先站在那里,人肉霸占停车位的行为属于违法且可被对付。

但如果是用另一辆车来霸占一个停车位,而且被霸占的是商场电动车的充电桩停车位呢?本地电动车车主组成的一个FB群组MyEVOC日前就出现一份帖子,帖主投诉当时他开着一辆电动车抵达商场专设的电动车充电桩停车位时,发现停车位外停了一辆白色的Toyota Alphard堵住了该车位。

帖主发现该Alphard的司机当时还坐在车内,因此鸣笛示意要求司机把车子移走让他可以进入有关的充电桩停车位进行充电,岂料对方却下车朝帖主走来,表示他正在等待另一辆EV前来使用这个充电桩位子。

帖主告诉对方,这种公共的充电桩停车位应该是以先到先得的方式来决定谁可先使用,对方随机折返到自己的车上拨打电话,而帖主也在原地等候了大约5分钟,对方最后才不情愿的离开,结束了这场小闹剧。

我们看回这起事件里的一大重点,就是有关的停车位是商场内设有公共充电桩的停车位,注明仅限需要充电的EV或PHEV使用而且无需事先预约,而事故中霸占停车位的却是一辆没有充电功能的Alphard,这种行为无疑和人肉霸占停车位没两样。

根据我国警方早前的说法,任何未获得正式授权的人士以人体或障碍物霸占公共停车位的做法都属违法,可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50(3)条文下被查和被控,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处最高RM2,000的罚款或监禁最长6个月,重犯者的罚款额甚至可被提高到RM4,000,或监禁最长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