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政府在国会下议院提呈《2025年分期购置(修正)法案》,拟废除沿用多年的基本贷款利率(Base Lending Rate,简称BLR)制度,转而采用参考利率(Reference Rate),以及实际利率(Effective Interest Rate)取而代之。
一旦该法案获得国会通过并落实,我们的贷款机制无疑将迎来重大变革,这也将直接影响汽车贷款的利率机制,毕竟分期付款(Hire Purchase)向来是大马购车及购买大型资产(如商用车与工业机械)最常见的融资方式。
根据财经媒体The Edge的报道,这项修订案旨在“让消费者获得更公平的结果”,其中最核心的改革,是全面替换现行的分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包括在“提前结清或终止合约”,或“融资方收回抵押物”时,对未偿还余额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政府提呈的蓝皮书内容阐明,本次修订案对《1967年分期购置法》中的多项条文进行了修改。第2条文增设了两项定义,其一是参考利率,其二则是实际利率。
参考利率被定义为用来确定浮动利率分期付款合约定价的基准利率,其基础将参考由国家银行(Bank Negara Malaysia)货币政策委员会(MPC)公布的最新隔夜政策利率(Overnight Policy Rate, OPR)。
至于实际利率则被定义为反映分期付款合约中真实融资成本的利率。若是采用固定利息合约,该利率直接代表借款人承担的真实融资成本;若为浮动利率合约,则以参考利率为基准计算。
过去,国家银行已逐步淘汰传统的基本贷款利率制度,改用更具透明度的标准化基准利率(Standardised Base Rate, 简称SBR)作为房贷等主要贷款产品的计算基础,但碍于《1967年分期购置法》的限制,部分银行仍沿用旧的BLR制度为汽车贷款设定浮动利率。此次修法意味着这一制度将彻底走入历史。
另一方面,修订案也对第14条作出修改,以进一步明确分期付款合约下“净应付款额(Net Balance Due)”与“尚欠余额(Outstanding Balance)”的计算方式。净应付款额包括尚未偿还的融资本金,以及截至下一个付款日(或通知书中指定日期)应计的利息。
此外,修订案第18条限制融资方在收回抵押物时的追偿范围,规定车主或贷款人只能追讨尚欠余额,不得要求超出合同欠款以外的费用;至于第19条则修订了附表五(Fifth Schedule)的(b)段,统一了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合约在收回货品后的成本计算方式。
修法同时引入保险退保价值(Surrender Value)机制,若合约中附有保险计划,保险退保金额必须从应付款额中扣除,以避免借款人承担额外负担。这项法案由国内贸易及生活成本部长拿督阿米占提呈,并将在本届国会会议期间进行二读审议。
无论如何,这项修订案一旦通过,将对汽车贷款市场带来深远影响。由于车贷是大马分期付款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新利率结构将彻底改变银行及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逻辑,也意味着消费者未来在签订购车贷款合同时,将能更清楚了解自己实际承担的融资成本。



